「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呼和浩特市伊兴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伊兴奶业投资”)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为主合同项下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投资本金为4,万元人民币,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金额:3,.43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分别于年4月28日、年5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为呼和浩特市伊兴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伊兴奶业投资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上述额度可在授权有效期内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呼和浩特市伊兴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年8月24日,伊兴奶业投资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简称“西藏信托”)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简称“主合同”)。伊兴奶业投资将其持有的标的牧场股权收益权转让给西藏信托,转让价款为不超过9,万元人民币,可分次支付,最终转让价款以西藏信托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转让期限为年8月27日(含该日)至年8月27日(不含该日)。本次实际支付4,万元人民币。
同日,公司与西藏信托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主合同项下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投资本金为4,万元人民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投资本金、投资收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及西藏信托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呼和浩特市伊兴奶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年10月9日
(三)注册资本:16,万元
(四)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五)经营范围:奶业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不含金融理财业务)
(六)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
截至年12月31日,伊兴奶业投资资产总额为16,万元,负债总额为54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54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0万元,净资产为16,万元,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3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年6月30日,伊兴奶业投资资产总额为16,万元,负债总额为万元,流动负债总额为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0万元,净资产为16,万元,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58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七)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八)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企旺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呼和浩特市伊兴奶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比例分别为40.06%、59.88%、0.06%。伊兴奶业投资为呼和浩特市伊兴奶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人:
1、保证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二)担保金额及范围:公司为主合同项下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投资本金为4,万元人民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投资本金、投资收益、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伊兴奶业投资应向西藏信托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西藏信托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三)担保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西藏信托同意债务展期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西藏信托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西藏信托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合同》自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年8月2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3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其中下属担保公司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为,.93万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58%。下属担保公司内蒙古惠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外担保逾期金额为3,.43万元。
五、上网公告附件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